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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分类:规章制度   点击:2929 次  发布:2016-01-27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厅〖2010〗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生活,推进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厅[2010]1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新教内学[2012]2号)精神,规范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推进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新疆高中班正式报到注册学生,适用期限自学生到校报到注册之日起至领取毕业证书之日止。
第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医疗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办班省市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就医与治疗
第四条  学生患病需要就医和治疗时,除危重、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就医外,一般轻微疾病必须先到学校医务室(学校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第五条  根据校医诊断,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和治疗的,必须由校医开具“外出就诊证明书”,经学校主管领导、新疆部负责人(或经学校授权的教师)批准后,由学校值班教师或内派管理教师、校医陪护,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病历本等所需资料到校外就医。
第六条  学生外出就诊和治疗,一般情况下必须到学校指定的正规国家公立医院。经医院诊断并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学校医务室(学校医院)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第七条  学生住院期间需要各类特殊治疗及手术治疗时,须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并获得书面委托(紧急情况下,也可接受电话委托),校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若学生病情危重时无法与学生父母(或法宝监护人)取得联系等特殊情况,根据医院和医生建议,学校有权做出及时救治决定,急救、手术前的签字由学校领导代签,但事后学生父母(或法宝监护人)必须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异地或生源地意外伤害或病重住院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由学校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公司,填写保险理赔相关材料。
第九条  学生就医和治疗期间,应当如实说明病情、过敏史或相关疾病,不得隐瞒、夸大病情。必须遵从医院和医生的治疗方案并积极配合治疗,不得提出其他不属于治疗范围或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第十条  学生住院期间,在无本人亲属陪护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根据情况安排陪护人员一至两人。陪护人员一般为内派管理教师、学校教职工、医院护工。
第十一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患有非传染性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且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以及不适于在学校当地治疗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新教内学〔2012〕2号)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转学、休学、退学手续后,接回生源地进行治疗。办理休学手续回生源地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在册学生有关规定报销;办理转学、退学手续回生源地治疗期间医疗费用,由学生及家长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住院及病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齐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出院记录等材料,配合学校办理相关登记备案、保险赔付、费用报销手续。
第三章  医疗费用构成
第十三条  学生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学生基本医疗费;2、保险公司承担的学生医疗保险赔付费用;3、学生家庭承担的部分医疗费;4、办班学校承担的部分医疗费;5、“内高班学生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6、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爱心捐助。
第十四条  学校要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划拨的学生医疗费补贴(200元/生•年)和所在省(市)、县市划拨给学校的医疗费作为学生基本医疗统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生基本医疗资金用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余部分作为“学生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学生的医疗救助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基本医疗资金由办班学校集中统一管理使用。若每学年度医疗基金有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学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家庭须承担按规定由其他部门承担费用以外的所有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校内就医。学生患普通疾病须先在校内就诊,校内就医费用一年内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由“学生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报销;一年内累计就医费用超出20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医疗救助资金”报销80%,学生和家长须自付20%。
第十九条  校外门诊就医。外出就诊须在学校指定的定点公立医院。门诊挂号费自理,就诊费用一年内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由“学生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报销。一年内累计超出200元,根据学生贫困等级(特困生、贫困生、非贫困生)按比例报销:特困生可报销80%,需自付20%;贫困生可报销60%,需自付40%;非贫困生可报销40%,需自付60%。实行学生先自行垫付,病愈后凭医院发票按相关规定报销的办法。
第二十条  校外住院治疗。各办班学校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案之一:1、学生患病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办班学校可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采用全额报销或依据学生贫困等级(特困生、贫困生、非贫困生),从“学生医疗救助资金”中分别按照90%、80%、70%的比例,承担本应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的部分医疗费(不含自费项目,自费项目以国家、办班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准)。其余部分由学生及家长承担;2、考虑到各地医疗报销程序、周期不一等因素,可根据学生贫困等级(特困生、贫困生、非贫困生),采取由学生及家长直接自理总费用的5%、10%、15%,其余部分由学生保险、“学生医疗求助资金”承担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患病住院学生或身患重大疾病学生在依次享受保险赔付、“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后,仍难以承担部分自付医疗费用且数额较大(超过10000元)时,可申请“内高班学生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及报销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等在校生大病医疗求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0〕10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病治疗期间产生的各类超出公费医疗报销规定范围的其他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查验本人血型、验光配镜、慢性眼病、各类牙病、面部祛痘、美容整容、体检费及家长陪护期间产生费用等;
(2)由心理因素、情绪不良导致的癔症、癫痫频繁发作;
(3)校医诊断不需要外出检查治疗的,学生本人要求外出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与校医诊断一致的;
(4)由于学生个体差异所导致的慢性疾病,如月经不调、贫血、皮肤病、鼻炎等;
(5)入学前既往病史留下的后遗症;
(6)经核实后其他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医时,自行要求使用CT、核磁共振等大型、特殊医疗设备产生的检查费、治疗费,一律由学生个人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患病治疗期间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家长陪护期间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患病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在外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由于私自外出、打逗、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自伤、自杀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学校先行垫付,学生出院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结算个人承担部分。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的外出就医医疗费用(含暑期返乡期间)由学生个人垫付,学生返校后持相关票据由学校按规定办理报销及保险赔付手续。
第五章 医疗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全面了解学生就诊情况,学校应建立学生就诊登记制度,编制“内高班学生就诊记录”,定期公示学生医疗费使用情况;学生在校医务室或医院就诊均应如实登记。
第三十条  学生外出急诊,返校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新疆部、校医室汇报病情,并补填“外出就诊单”后,方可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方便学生就医,学校可采取先治疗后收费的方式。若出现学生不按时缴纳应由本人承担部分费用的情况,学校应告知家长及时缴费并记入《内高班学生成长记录表》;若学生多次欠费不缴或欠缴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学校可考虑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二条  对在医疗及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如实记入其本人《内高班学生成长记录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办班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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