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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十一中学章程


分类:规章制度   点击:5793 次  发布:2023-02-15


郑州市第十一中学章程

本章程2021年11月3日经第十届二次教师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11月15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15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2021年11月17日交郑州市教育局审查备案,通过备案审核后正式生效。

 

序言

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始建于1953年,原名“河南省郑州第三高级中学”。1958年,更名为“郑州市第十一中学”。1961年被确定为郑州市重点高中,2002年被评为郑州市首批示范性普通高中,2005年被评为河南省首批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校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首批绿色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校、全国青少年校园篮球特色校、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先进学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省五好基层党组织、河南省中小学党建工作示范校、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南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截至2021年,是郑州市唯一一所连续30年荣获“高中教育教学先进单位”的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培养了大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世界冠军、影视明星、军政和企业界要人,第3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女子单打冠军葛新爱,德国汉堡科学院院士、科学家张建伟,中国首位升空女航天员刘洋是其中的代表。

学校以国际视野先后与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香港、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名校建立友好关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共谋发展。

学校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实现“教学高质量,师生高素质,学生有特长,办学有特色”的全国名校的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郑州市第十一中学,英文表述为Zhengzhou No.11 High School;学校现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1号,邮政编码450016。

第三条 本校由郑州市教育局主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公办全日制单设高中。按国家有关政策,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高一学生,招生规模以郑州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现代学校的发展规律,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指引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坚持立德树人,传承学校优良的教育教学传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六条 办学理念:和谐发展 育人为本

第七条 办学目标:创办“教学高质量,师生高素质,学生有特长,办学有特色”的全国名校。

学生培养目标: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教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劳动,学会共处,为学生奠定坚实的人生基础,帮助学生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教师发展目标:建成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师德师风高尚,专业水平高超,继续学习能力强,具有终身发展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八条 校园文化与一训三风

校园文化:现代、多元、开放、包容

校训:求有知健体 达喻事明理

求有知健体:求,乃追求之过程;有知,为有知识,有智慧;健体,为强健体魄。意为十一中学生要勤奋学习,刻苦锻炼,拥有渊博的知识和强健的体魄。达喻事明理:达,乃达到之目标;喻事,为懂事,会做事;明理,为明是非,会做人。意为十一中学生要通晓世事,明辨是非,学会做事,更要学会做人。

校风:团结 勤奋 文明 严格

教风:疏导 启迪 灵活 严谨

学风:乐学 善学 学会 学活

第九条 学校标示

(一)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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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徽

郑州十一中校徽整体轮廓是大圆形,蕴含着中华文化的圆满,也昭示着学校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蓝绿两色组成的“11”,挺拔、向上,沉稳且充满生机,不仅象征着十一中人的坚强、刚毅,也蕴含着11中人不屈不挠、团结一致、勇攀高峰的精神。飘逸轻盈的红色飘带,与国旗同色,具有浓厚的民族韵味,红色的飘带呈现出字母“Z”形状,它是郑州的“郑”和中学的“中”的拼音缩写,与阿拉伯数字“11”,共同组成“郑州11中”。同时,红色飘带又与蓝绿两色“11”共同构成了汉语中的“中”字,将“十一中”三字巧妙地融合为一体,使校名图文兼容,极具艺术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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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歌

2003年12月,中国著名电影艺术家、共和国女将军、原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厂长王晓棠和郑州十一中1960届校友王振贤共同创作了《郑州十一中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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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刊

学校校刊现为《新羽》杂志,由学生社团“新羽文学社”负责编辑出版工作。新羽,即新生的羽毛,其寓意为希望学生能以文学为翅膀,在富有魅力的文学殿堂里自由飞翔,实现自己的文学梦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新疆部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新疆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事、信息、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以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教科室负责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研究,做好各级课题的申报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食堂管理、设备设施维护、校园环境管理、校园工程建设和维修、物资采购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五)新疆部负责学校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学生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新疆派驻河南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行政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存疑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成立“郑州十一中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团委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开展由学校党委负责,教职工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开展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班级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教育的基本单位,加强班级管理和班级建设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

班级管理必须以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班主任要对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身体等全面负责,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履行好《班主任工作常规》。

各班必须成立班委会和相应的团队组织,要提倡学生自治自理,要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班级必须形成正确的舆论,树立正气,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敢于揭发,不歧视后进生。班级要制定班级管理细则,加强养成教育,要求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

班级要抓好班风班纪建设,形成民主、团结、守纪、向上、好学、创新的班风。开好每周的班会,总结、讲评、布置班级工作,提高班会质量。充分发挥班干部、共青团员在班级建设中的作用。

教室布置整洁、大方,具有班级文化特色。教室卫生要做到六净(地面净、门窗净、黑板净、桌椅净、墙壁净、灯具净)三齐(桌椅整齐、桌内整齐、清洁工具摆放整齐)。班级工作中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贯穿在班级的各项活动之中,各任课教师必须协助班主任做好德育工作。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班级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班级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班主任对学生教育的过程建立记录制度。班级要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建立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和团结互助的同学关系,坚决禁止歧视和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等设立对应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成立、管理、解散等依照《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条例》执行。学生社团的日常事务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管理,校团委对学生社团有指导职责,年级团总支社团部负责具体工作。学校为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场地、经费、活动时间等保障,鼓励学生社团特色化发展。学生社团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配合学校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认识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利用学校和本地教育资源,形成校本教材,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教师要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认真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

树立正确的学生主体观。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悉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学生学法指导,改进学生学习行为习惯,提高学习效率。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教师对学生的学科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学分认定。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教学工作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分层指导。制定、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引进家长、学生参与教学工作评价和考核的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适合教育教学的“发展课堂”的探索与实践,更加突出学生和教师的持续性发展,让师生能够有更持久的发展动力和更强大的发展能力。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探索高效课堂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控好学生的学习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依据《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纲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上下学期分别举办一届秋季田径运动会和一届形式多样的科技体育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社会实践课程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社会实践项目。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进行团体和个别心理辅导,通过心理宣传、心理讲座、多种心理校园活动、心理课题研究、学科渗透、家校结合等多个渠道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充分、有效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升学校管理、应用水平,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引导教师进一步学习领会教育部颁发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教育现代化2035》等课程改革文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并创新课程形式,提高学习应用信息技术的自觉性,学习国内外技术学科课堂教学中的有效教学策略和教学评价的理论和经验,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条 学校于每学年定期举行科技体育艺术节、校级运动会、国庆文艺汇演,不定期举行校园歌手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导向功能,建立学校课程委员会,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推进高中的特色课程建设。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科研重心下移,推进教师小课题等各类研究,发挥教师小课题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探索教育信息化发展背景下的教与学方式、教师教研模式和科研管理模式的改革实践,突出学校的发展特色。定期举行教研优秀成果评选,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对优秀教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正式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的管理,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考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二)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学校教师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

(一)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教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和各项培训的权利,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三)学校支持、督促教师完成省、市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提供国内外、校内外的进修学习途径。对教师的培训提高,实行“以培代奖,以奖代补”的政策,用培结合。

(四)学校对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绩突出者,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作规范;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学校教师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为学生全面发展的责任意识,关爱每一位学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其严重者予以解聘;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可予以调整,对不合格的教职工可予以辞退(或解聘),做到能进能出,合理流动,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亦可以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其他职工的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与公平统一,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分配原则,实行绩效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劳动实践、国防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发展家庭教育特色,创建学校特色的家庭教育品牌,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学校为家长学校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教育沟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九条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国际化的要求,加快与国际教育接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043.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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